假離婚后想真離婚,原協議還有效嗎?
假離婚后想真離婚,原協議還有效嗎?
趙先生:我與妻子原在同一單位上班,為享受單位福利分房政策,二人商量“假離婚”,待分房后再復婚,隨后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協議手續,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二人婚內購買的房產全歸女兒所有?,F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了,不想再復婚了,請問對于該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是否有效?
李律師:離婚行為包含了對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個方面的處分,就身份關系而言,不論雙方當事人基于何種目的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二人對于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自愿的,故離婚登記行為是有效的,婚姻關系自完成離婚登記之日起解除。但“假離婚”是通過虛偽表示的協議離婚,因雙方當事人未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負擔等達成真實合意,故應認定離婚協議中的相關條款無效。你們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處分約定因不具備真實的離婚意思表示,無法真實客觀地反映雙方就財產分割的真實意見,故不能作為雙方財產分割的依據,該約定應認定為無效。
公司解散了辭退員工,不給補償金
陳女士:我入職某公司半年多,公司因經營不善打算提前解散并要辭退我,但是不給補償金?,F在公司給我的辭退證明里沒有寫補償金,我簽字會有什么后果?
李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如果公司不給補償金,雙方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要單方面辭退的,你可以不簽字。如果公司單方面辭退你,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你支付賠償金。
律師觀點 僅供參考 本報記者 孟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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