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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賠償協議,還能主張工傷待遇嗎?

2024-05-08  來源:中國徐州網-都市晨報  編輯:楊慶宇
2024-05-08  中國徐州網-都市晨報

簽了賠償協議,還能主張工傷待遇嗎?

張先生:我是某建筑公司的木工,自2022年起在該公司工作,就沒有給我繳納工傷保險。去年我在工作中不慎被鋼板砸傷左腳,建筑公司賠償我3萬元,并讓我簽訂了調解協議。后來我的傷情被鑒定為十級傷殘。請問我已經和公司簽訂了調解協議,還能找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嗎?

李律師:當事人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調解協議,如果該調解協議系在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說明工傷職工對自己的工傷待遇標準尚不十分清楚,當勞動者實際獲得的補償明顯低于法定標準,調解協議符合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可撤銷情形的,勞動者可申請撤銷雙方之前簽訂的調解協議,并在此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雖然你們雙方就工傷事宜簽訂了調解協議,但賠償事宜的協商系在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作出之前,你的法定賠償額遠超約定的金額,故該調解協議顯失公平,可撤銷。你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按法定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不服單位調崗安排被辭退,合法嗎?

趙女士:2020年3月,我入職某公司從事人事崗位,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月薪5500元,合同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生產和經營需要調整我的工作崗位,我應當服從。今年2月,公司以經營需要將我從人事崗調整到銷售崗,我認為公司的調崗決定不合理并拒絕到新崗位上班,公司遂以我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曠工為由將我辭退。請問這種情況公司是否屬于違法解除?

李律師: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合理范圍內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但用人單位調崗應符合相應的條件;一是經營所必須,二是調崗決定不應使勞動者尊嚴或技能受損;三是無正當理由不應降低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根據提供的情況,該公司將原本從事人事崗的你單方調整至銷售崗,兩崗位業務明顯不同,公司的調崗行為將使你的技能受損,亦有違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故該調崗不具有合理性,你有權拒絕。因此,初步判斷公司以你不服從工作安排及曠工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采取其他合法救濟措施。

律師觀點 僅供參考 本報記者 孟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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