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錢,到底誰說了算?
日常中,經常會出現債務人欠債權人的欠款不止一筆的情況,這些欠款中存在有的已經到期,有的尚未到期;有的有擔保,有的沒有擔保;有的有利息,有的沒有利息,當債務人無力償清所有債務時,還的是哪筆錢,到底誰說了算?
清償抵充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數項債務的清償抵充;二是一項債務中主債務與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的清償抵充。當債務人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同種類債務,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全額債務時,確定該給付抵充這些債務中的哪一筆債務就屬于第一種情形,也即民法典560條規定的情形;當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確定給付抵充該項債務中的哪個部分(費用、利息、本金)就屬于第二種情形,也即《民法典》第561條規定的情形。
簡單來說,就是當你欠了多筆欠款,欠款還存在利息、違約金等,不管是第一種情形還是第二種情形,都允許雙方協商約定,按照協商約定的抵充順序進行清償,即可以償還這筆錢也可以還那筆錢,可以先還利息、費用再還本金。但如雙方沒有協商約定,那只有第一種情形可以允許債務人進行指定,也就是允許債務人指定還的是哪一筆欠款(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在清償時未指定的,在清償后不得指定)。如果債務人沒有指定則按照法定順序,即: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均無擔?;蛘邠O嗟鹊?,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對于第二種情形,在雙方沒有協商約定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債務人指定抵充的順序,也就是說不允許債務人指定其先償還利息、費用,再償還本金,而應該按照法定順序,即: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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