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要不要返還?“彩禮新規”實施后徐州首例判決來了
2022年,小麗與小明經人介紹認識相戀,同年,二人訂婚,并于次年2月舉行婚禮?;槎Y后,二人分居兩地,每周末共同生活。2023年7月,雙方分手,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糾紛小明將小麗訴訟至法院。
小明要求,因雙方結婚給付小麗彩禮、上下車禮、三金、磕頭禮、見面禮、婚紗照費用、催妝衣費用以及在婚后第二個月為小麗購買一條項鏈共計31萬余元全部返還。
小麗則認為,彩禮糾紛返還的金額一般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判斷,現分手因小明有過錯且彩禮已基本用于二人日常生活開銷,所以不予返還彩禮。
彩禮作為我國長期沿襲的傳統習俗,彩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小明給付小麗彩禮、上下車禮、三金、見面禮等,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且數額較大,應認定為彩禮范疇。
小明親屬給付被告的磕頭禮20000元屬于親朋好友對新人雙方的贈與,不應當認定為彩禮。拍婚紗攝影并不能為雙方經濟或者生活上帶來實質上的提升,更多的是滿足雙方精神上的飽和度,屬于精神領域的消費,不應認定為彩禮范疇。催妝衣費用,屬于婚禮當日支出,不應當認定為彩禮?!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舉行婚禮后,原告為被告購買項鏈一條,屬于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辫b于本案中小明支付彩禮的數額較大,小麗應當予以返還,小麗稱彩禮均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開支,僅提供了支付記錄,未能充分證實其全部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故該抗辯意見不能得到支持。
綜上,考慮到二人共同生活期間情況及在此期間確實存在實際生活、就醫等支出,雙方分手及過錯等因素,酌定被告小麗按照一定的比例返還原告小明彩禮。
彩禮是男方向女方表達締結姻緣的象征,一般基于當地風俗給付,有廣泛的社會文化基礎。在司法實踐中,針對彩禮返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榧s財產糾紛中返還彩禮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例外是“閃離”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另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原則上應當予以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同樣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哪些屬于彩禮、哪些屬于贈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應綜合考慮給付彩禮的動機和目的、當地風俗習慣、是否處于婚姻階段、財物價值等。對于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的時間點給付的禮物、金錢以及為表達增進感情需要花費,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不屬于彩禮范疇,可以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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