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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電梯頻頻故障困人,法院:退款!

2024-02-04  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楊磊
2024-02-04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中加裝電梯成為不少業主的選擇。電梯在為人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安全隱患。近日,陳某自家別墅電梯在質保期內多次出現系統故障、困人等異常情況,經過商家數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陳某與商家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

案情回顧



01

陳某于2020年7月與江蘇某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電梯設備供貨及安裝合同》,質保期為安裝完畢之日起36個月。陳某依約支付了13.6萬元貨款,涉案家用別墅電梯于2021年4月安裝完畢。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間,涉案電梯多次出現系統故障,頻頻出現困人、有異響、停止運行等狀況,期間該公司多次進行保修、維修。后陳某向該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等責任,之后該公司安排維修,仍未能排除電梯故障。在未能通過修理獲得質量合格的電梯后,陳某訴至法院,主張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請求解除合同,要求江蘇某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退還貨款,拆除電梯。





法院審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責條款無效


02

徐州鼓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江蘇某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并安裝的電梯多次出現故障,經原告陳某催告后多次維修仍未能予以修復或排除故障,被告方維修人員亦明確表示目前不建議使用涉案電梯。原告在未能通過修理獲得質量合格的電梯后,主張涉案電梯不符合質量要求,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請求解除合同,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江蘇某電梯有限公司應向原告陳某返還貨款13.6萬并將涉案電梯拆除。




法官說法



03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北景钢?,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涉案電梯,被告方應當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電梯。涉案電梯系家用別墅電梯,不同于安裝在公共場所常規使用的電梯,其相應的驗收標準、安裝標準等尚未明確,但根據涉案電梯在質保期內有持續報修及維修情況,足以認定涉案電梯不符合質量要求,因此,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為此,法官提醒:在家用電梯買賣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雙方應當在產品的名稱、種類、質量標準,以及檢測、驗收等條款中,盡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日后在維修、保養、退貨等環節產生糾紛時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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