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前夫隱匿婚內財產
在團建活動中受傷算工傷嗎?
李女士:上周末,我和同事一起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時,出現意外受傷,目前住院治療。請問這算工傷嗎?
郭律師: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中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費用的承擔、活動安排的內容以及參與人員的組成等多方面進行審慎考量,判斷是否與工作相關。對于用人單位組織或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以及單位組織的要求“經單位指派、選拔等程序才能參與”的活動可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在這些團建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而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一般不認定為“因工作原因”。
被他人借用信用卡套現
黃先生:我將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轉借給田某使用,田某透支額度用于經營,并向我出具借條,金額合計10萬元。后我多次與田某溝通還款事宜,田某未按約定將款項還清?,F在我訴至法院要求田某夫婦承擔還款責任,但田某配偶稱自己常年在外工作,對此借款毫不知情,請問田某配偶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嗎?
郭律師:根據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你和田某之間信用卡套現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該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雖然田某借款時間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由于田某配偶常年在外工作,對田某的借款并不知情,如果你不能舉證證明田某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主張田某配偶事后追認的證據不足,因此田某配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離婚后發現前夫隱匿婚內財產
李女士:2021年,我和丈夫感情不和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2023年底,我偶然發現前夫有隱瞞銀行存款的情形。我能起訴要求這筆錢作為原夫妻共同財產嗎?
郭律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財產應當依法分割。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欠錢不還,財產卻給了兒子
趙先生:劉某欠我公司勞務款30萬元,被訴后突然與妻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家中房產、車輛歸兒子所有。我公司認為劉某惡意轉移財產,公司的勞務款恐難執行到位,遂將他們夫妻告上法庭,請求撤銷雙方的財產約定。請問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郭律師:離婚協議具有雙重屬性,協議中關于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的約定具有人身屬性,涉及財產和債權債務部分則具有財產屬性。離婚協議中關于人身關系的部分不能適用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但是財產部分,本質上屬于雙方意思自治范疇,應受撤銷權的制約。所以,當出現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以此逃避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部分的約定。
律師觀點 僅供參考 本報記者 孟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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